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剩余判断权:为什么组织总得有人说了算

·260 words·2 mins
一幅引人注目的图像,描绘了一只强劲的手自信地按下了一个大型、醒目的红色按钮,这个按钮位于一个复杂而闪烁的控制面板中央,面板上布满了无数的小灯、刻度盘和屏幕。这象征着在复杂的管理情境中,面对复杂的决策数据和众多选项时,组织中由一个人做出最终的、决定性的判断。

这一讲我们进入“公司与领导力”模块。我们先不谈具体怎么领导,先来考虑一个更根本的问题:一家公司也好,一个组织也好,为什么非得有领导?

很多人认为这根本不是问题。正所谓“家有千口,主事一人”,公司就应该听老板的,霸道总裁就应该上能拍板战略,中能指导设计师改配色,下能监督食堂炒菜。

而有些人则不这么想。现在都什么时代了,谁比谁聪明多少呢?不是应该由市场配置资源,由数据提供答案,由 AI 分析方案吗?拿不定主意的时候为什么不是民主评议、大家投票,为什么非得服从一个人呢?这科学吗?

我们将从第一性原理出发,推导出组织为什么终究必须由一个人——一个具体的个人——说了算。

我们推演的结果,叫作「剩余判断权(residual judgment right)」。

剩余判断权:经济学理论的基石 #

剩余判断权:经济学理论的基石

对老百姓和老板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事,对读书人来说可没有那么显然。我们先看看学者们是怎么说服自己的。

在你论证公司需要老板之前,你首先需要证明,为什么世界上需要有公司——既然市场这么好,为什么不让每个人各自想干什么就干什么,大家通过市场交易来达成分工合作呢?为什么必须成立公司,大家每天到一个固定的场所去上班,把自己束缚住呢?

1937 年,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·科斯(Ronald H. Coase)找到了答案:「交易成本(transaction costs)」 [1]。你要参与市场,就得寻找价格、谈判、签订合同、监督履约……这些都要花成本,既有金钱成本,更有时间成本。你必须把自己从这些事务中解放出来,专门干活才好。

而只要成立一家公司,大家在公司内部就可以很方便地分工合作:你想用什么资源,用什么人,用就是了,不需要每次都重新议价。

那你又说了:成立公司我理解,可我不理解为什么非得听老板指挥——我加入一家公司之前完全可以签订好合同,该我干啥就干啥呗?怎么老板突发奇想,我也得像牛马一样听他指挥呢?

1951 年,美国经济学家、管理学家赫伯特·西蒙(Herbert A. Simon)解释了为什么公司内部会有权威 [2]。公司今天招一个工程师,不可能在合同中写明未来三年他要改哪一行代码。所以雇佣合同和普通买卖合同是有区别的:老板买的不是一张写死的任务清单,而是在边界之内的调度权。

说白了,西蒙提出,老板必须在一定范围之内可以任意指挥员工。员工签雇佣合同的时候,就等于事先同意,在一个「接受区间(area of acceptance)」之内,让雇主决定他具体做什么。

到了 1980 年代,美国经济学家桑福德·格罗斯曼(Sanford J. Grossman)和英国经济学家奥利弗·哈特(Oliver D. Hart)进一步发展了「不完备合约(incomplete contracts)」理论 [3]:未来无法被穷尽地写进合同,所以资产所有权真正重要的部分,恰恰就是对合同没有规定之事项的「剩余控制权(residual control rights)」。

也就是说,什么叫老板拥有公司?拥有的意思就是:对于合同没有规定用途的关键资产,我有最终控制权,而这个资产控制权又决定了我的组织决策权——没写进去的事,你们得听我的。否则大家都按照合同办事,我的“权”体现在哪里?老板不是坐享分红的人,老板是说了算的人。

这样一来,裁量权就从员工身上汇聚到了老板手里。可是老板就算有权决定,他到底应该决定什么呢?

这就轮到我们多次提到过的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·奈特(Frank H. Knight)了。奈特说,老板的决定就是怎么应对不确定性。

我们前面说过「不确定性(uncertainty)」和「风险(risk)」的区别:风险是可以用概率来量化的,你总可以使用某种方法进行对冲(比如买个保险),从而理性对待;而不确定性,则是连概率分布都没有。你不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事,那个事很可能今天所有人都没想到,那么这件事就不能用理性对待,必须是某种硬着头皮的一搏。

市场上从来没有见过这种类型的产品,没有人知道消费者会不会买账。那我们要不要研发?我们前期舍得投入多少钱?我们的生产规模应该多大?这些决定你不管有多少理性成分,最终一定有一个非理性的、任性的东西——用我们前面讲过的说法就是「归纳偏置」、「主观先验」——这就是老板必须承担的不确定性。奈特说,老板的利润,就是对承担这种不确定性的补偿 [4]。

科斯发现了交易成本 → 西蒙发现了接受区间 → 格罗斯曼和哈特发现了剩余控制权 → 奈特发现了不确定性下的判断。

这样我们就从“必须有公司”,推导到了“公司必须有人说了算”。可为什么这个说了算的,必须是一个人,不能是一个委员会、甚至 AI 呢?

为什么最终必须由一个人拍板? #

为什么最终必须由一个人拍板?

首先,老板不能说我只要依法依规办事就好,我不做任何主观的决断。

法律和规则只能给你划定决策范围,比如不能造假、预算不能突破多少、安全标准是什么——但是不能回答我们究竟做不做这个产品,我们服务高端客户还是大众客户?遇到短期亏损是坚持还是撤退?这就如同物理定律可以排除盖不起来的房子,却不能从所有可能的建筑中,自动生成一座值得盖的房子。

再者,老板也不能说我听委员会的,有事我们民主决策。

投票能让每个人表达偏好,可以对每一个选项形成多数决,但你把众人最喜欢的东西拼在一起,可不能叫战略。比如说,你可以就产品定位组织一场投票,再就技术路线组织一场投票,然后再投票决定定价,再决定品牌形象……那么最后你得到的,将是一个“缝合怪”:

定位是高端的,技术是简单的,定价是亲民的,品牌是奢侈的。

这四个要求根本就不互相兼容好吗?!这里边有数学原理。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·阿罗(Kenneth J. Arrow)证明 [5],只要选项超过两个,就没有一种万能投票法,能保证把所有人的偏好拼成一个始终合理、始终一致的集体选择。这叫「阿罗不可能定理(Arrow’s impossibility theorem)」。

也就是说,投票不能保证给你一个战略。战略,需要你重新定义问题、创造新选项,并且必须确保让产品、技术、品牌、定价和组织结构形成一套配合。战略不是拼牌拼出来的。

那你说我能不能靠“复杂系统的自组织”,让公司各个部门自由探索方向、自由组合,最终涌现出一个最好的决策来呢?也不行。自组织只适合任务模块化程度高、试错成本低、错误能够局部隔离的事情 [6]。

大家可以各自写软件模块,却总得有人决定哪些代码能合并进主版本。草原可以自然生长,桥梁两端却不能靠“涌现”在河中央自动合拢。总得有人下个死命令。

那用 AI 决策行不行?也不行。要知道 AI 的输出依赖于你给它定的目标、约束和评价标准:它能告诉你各种选择可能付出什么代价,却不能替你决定什么值得付出代价。

归根结底,不管用什么程序、怎么讨论,最后必须得拿一个准主意。陪审团关上门吵得天翻地覆都可以,但走出来的时候,只能给一个判断:有罪,或者无罪。它不能交给法官一份“百分之六十的人觉得有罪”的报告。一个组织,最后不能交付“大家怎么看”,只能交付“现在做什么”。

一家公司必须在证据尚不充分、结果尚未揭晓的时候,从若干互不兼容的未来中选择一个,把资本、时间、人才和声誉押上去。

这个不可分割的关键赌注,只能有一个最终主人。当然也不一定非得是一个肉身上的人,也可以是一个「单值的终局机制(single-valued final mechanism)」……但是它必须有明确的价值函数和责任归属,不能今天这样明天那样,不能说“我就是帮着出出主意”——所以通常是一个人。

领导力,就是把“许多可能”压缩成“一个共同承诺”的制度。

一个组织必须有一个人,在不完备的合约之后,针对不确定的未来,设定一个主观的战略,确保它得到贯彻执行,并且愿意为之承担责任。

这就是剩余判断权。

老板的职责边界:什么该管,什么不该管? #

老板的职责边界:什么该管,什么不该管?

那你说我们推演了半天,最后无非还是证明了应该老板说了算,这不是老百姓的常识吗?这有啥意义呢?意义可太大了。

剩余判断权,关键词是“剩余”。老板可不能什么事都管。

一个事该谁管,标准是看它的「耦合度(coupling)」和「可逆性(reversibility)」:所谓耦合度就是这个决定是否会牵动组织的许多部分,要求它们彼此配合;可逆性就是这个决定万一是错的,能不能以比较低的成本撤回来。

使用这两个维度,我们可以把组织的大事小情分为四类——

低耦合、可逆性高的事情,应该交给现场的人。客服是否免掉一次运费,页面按钮换什么颜色,一个小功能怎样实现,这些决定越快越好,而且再糟糕也没有多大损失,千万别搞什么审批。

低耦合、可逆性低的事情,应该交给专家和明确责任人。会计处理、安全规范、加密方案,不能谁想怎样就怎样,必须靠谱,得有人负责。但是老板并不能让它更靠谱,应该听高职级专业人士的。

高耦合、可逆性高的事情,会影响公司全局,但是又不至于造成什么重大伤害,那么可以授权给部门负责人自行探索,但是老板要统览全局。比如你可以搞几个组,同时测试多个产品原型,但是你要确保各个团队使用的基础设施是兼容的。

而对于高耦合、可逆性低的事情,因为影响范围广,而且一旦出问题损失很大,所以必须由老板亲自拍板。公司定位、核心架构、重大并购、建厂选址、关键人事、是否自我颠覆,都属于这一格。

我们前面讲期权的时候说过贝佐斯的「双向门」、「单向门」概念:可逆决策是双向门,重大且难以撤回的决策是单向门。那么显而易见,老板最应该干的事是做那些单向门决策。而贝佐斯的警告则是,大公司最常见的病,是用单向门的重型流程处理大量双向门决策,于是组织越来越慢,试验越来越少。

有些老板喜欢直接干预一线的工作,管理学称之为「微观管理(micromanagement)」,也可以叫“微操作”,那可不是一个好词。你把本该由现场根据局部知识作出的判断,收回到自己手里,看上去是负责,实际上是在削弱组织的判断能力。

老板绝不是管得越多越好。凡是能写成流程的,就交给流程;凡是能由价格决定的,就交给市场;凡是能靠专业知识定的,就交给专家;凡是能快速试错、错了也无所谓的,就放给一线……能交出去的都交出去,最后剩下来的那一小块,那个没法再程序化、市场化、专业化、现场化的部分,那些高度耦合、难以逆转、证据不足而且不能无限等待的问题,才是老板真正该管的。

可是老百姓最爱幻想的各种霸道总裁剧情,恰恰却是把权力用在了太小的事情上。

领导者的五项核心判断 #

领导者的五项核心判断

从剩余判断权出发,我们可以推导出,领导者真正应该亲自拍板的,是五件事——

第一是定题,也就是组织究竟在解决什么问题。

销售下滑,是销售人员不努力,还是产品已经失去价值?项目延期,是执行不力,还是目标本身互相冲突?是员工没有狼性,还是他们根本不知道怎样才算赢?

你得找到那个正确的叙事。

第二是立尺,也就是设定目标函数。

利润、增长、品质、速度、韧性、客户利益和员工发展,这些都是好东西,但是它们会互相冲突。你必须决定它们的优先级是什么,哪些是不能突破的硬约束,什么可以暂时牺牲,怎样算赢,用多长的时间尺度评价结果。

第三是下注,也就是战略取舍。

我们讲过,战略不只是你想要什么,更重要的是你愿意为之放弃什么。你能不能确保在未来面对困难的时候,坚持战略的一致性?

第四是授权,也就是决定哪些事情不再由自己决定。

局部知识在一线,可是全局外部性在上层。你需要决定谁拥有提案权、批准权、执行权和否决权,什么情况必须升级,坏消息怎样绕过层层美化抵达权力中心。

第五是改判,也就是决定什么证据出现时必须认错。

你必须既有韧性,又能够撞了南墙知道回头。那怎么知道现在是不是南墙呢?你必须事先想好,哪些信号能证明你的战略有效,哪些信号证明你的战略无效。真正的坚定是为了目标放弃自己的旧答案;虚假的坚定是为了保护旧答案牺牲目标。

领导者的日常工作流与未来展望 #

领导者的日常工作流与未来展望

这样说来,一个领导者的日常工作流,无非就是——

听取各方的信息和建议 →

选择一个未来,确定战略 →

叙事,让人理解为什么要选这个未来 →

设计一个激励相容的系统,把公司变成实现你这个未来的机器 →

听取反馈,让你的团队有心理安全感 →

纠错。

我感到这一切非常像 harness 一群 AI 智能体做项目。现在就算你不是领导,你也需要领导力,你最起码需要领导 AI。

就算你是被领导,你也应该知道一个组织怎样才能高效运行。我们后面慢慢讲。

【有偈为证】

谋可集众智,断须归一肩; 规矩划边界,歧路择其先。 百策凭机演,成败由人担; 非夸一己智,只因责有端。

注释

[1] Coase, Ronald H. “The Nature of the Firm.” Economica 4, no. 16 (1937): 386–405. 科斯原文称之为"市场营销成本",“交易成本"是后人对这一思想的命名。

[2] Simon, Herbert A. “A Formal Theory 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.” Econometrica 19, no. 3 (1951): 293–305.

[3] Grossman, Sanford J., and Oliver D. Hart. “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: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.”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94, no. 4 (1986): 691–719.

[4] Knight, Frank H. Risk, Uncertainty and Profit. Boston: Houghton Mifflin, 1921.

[5] Arrow, Kenneth J.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. 3rd ed. New Haven, CT: Yale University Press, 2012. Originally published 1951.

[6] Benkler, Yochai. “Coase’s Penguin, or, Linux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.” Yale Law Journal 112, no. 3 (2002): 369–446.